山坡地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類、地質法
CH09-01-01
|
||||
CH09-01-01 | 案由 |
為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,其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,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之申請案件相關辦理方式,提請討論。 |
||
依據 |
103 年臺中市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第5 次會議紀錄、 104年臺中市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第9 次會議紀錄 |
|||
決議 |
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基地,其雜項工程必須與建築物合併施工者或無涉及整地者,經專業簽證需合併施工得免提送委員會審議案件類型如下:
|
|||
CH09-01-02
|
||||
CH09-01-02 | 案由 |
山坡地建築基地面積3000 平方公尺未涉及整地之案件,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檢附「山坡地建築基地面積3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基地申請免提委員會審查案件簽證檢核表」,其雜照得併同建照申請辦理原則。 |
||
依據 |
臺中市政府109 年11 月11 日召開109 年度第18 次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地質敏感區審查委員會(臨時動議案由1)」會議紀錄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 年12 月8 日中市都建字第1090238777 號函。 |
|||
決議 |
|
|||
CH09-01-03
|
||||
CH09-01-03 | 案由 |
為順利推展本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業務,擬統一坡審報告書之「章節目錄」辦理範本公告程序,提請討論。 |
||
依據 |
105 年第5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(提案3) |
|||
決議 |
列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報告書之目錄。 |
|||
CH09-01-04
|
||||
CH09-01-04 | 案由 |
位於山坡地之地質敏感區申請案件,若為簡易水保申請案件無需技師簽證者,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 年5 月11 日農授水保字第1051856789號函,無須由水利局辦理地質敏感區安全評估報告審查,由本局受理辦理審查。 |
||
依據 |
106 年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議紀錄(提案1) |
|||
CH09-01-05
|
||||
CH09-01-05 | 案由 |
有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核定完成案件,若該核定報告書已依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三章 山坡地專章簽證檢討,並檢附於申請卷案者,無須另要求重覆檢附「山坡地建築專章檢討報告書」。 |
||
依據 |
108 年度第9 次建築執照審查作業及法令討論會會議紀錄 |
|||
決議 |
本案倘已於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報告書核定本內(應貼側標)檢附建築師簽證之山坡地建築專章檢討,則建造執照申請卷內,得以免重複檢附。 |